2005年7月2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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减刑假释“阳光”操作
南湖监狱细化减刑假释规定促进执法规范
本报记者 蔡亮

  服刑人员的减刑、假释不再由民警个人说了算,民警不能再以各种理由不参加服刑人员减刑、假释的合议,合议结果的记录不再是东一本账、西一本账……在“规范执法行为,促进执法公正”专项整治活动中,省南湖监狱针对监狱的实际,出台了《浙江省南湖监狱提请减刑、假释程序规定》。
  该监在近两年的执法监督检查和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的专项检查中,发现部分民警对司法部77号令等常用法规、规章掌握上不统一,出现了各分监区、监区提请减刑、假释的工作掌握的尺度不一,直接管理的民警不知该怎么做、怎么才能做好等问题。基层民警迫切要求监狱按照法律、法规制订适合基层、简易明了、方便操作的工作规范。针对这些问题,监狱专门制订了《浙江省南湖监狱提请减刑、假释程序规定》,在数次修订后,于日前正式实施。
  南湖监狱法制办主任杨建军介绍说,这个规定是对司法部77号令《提请减刑、假释工作程序规定》的细化,更具操作性,也使执法更加规范。“比如以前服刑人员符不符合减刑、假释条件,通常由分管民警一个人说了算。而新规定中要求民警必须在合议时陈述相关理由,供合议人员讨论。而合议结束后,不管哪方意见人数占优,都不简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定夺,而是必须分派两名民警重新对该犯的减刑、假释有关条件进行核实,根据核实结果再作判定。”
  新规定还对以前减刑、假释操作中的一些程序和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调整。“比如,以前监区、分监区对服刑人员减刑、假释进行合议时,记录本往往不统一,有记在《三情分析本》上的,有记在《会议记录本》上的,还有记在《工作日记》上的。”而这次出台的新规定明确了合议结果记录必须有统一台账。“再比如,以前合议时,经常有民警因为各种理由不能参加,给合议的公平性带来了影响。”而新规定中则对参加合议的人数进行了规定,不得少于全监区民警总数的五分之四,民警不得随意不参加合议。此外,新规定还对民警、监区或分监区领导对服刑人员提请减刑、假释的具体职责以及减刑、假释的公示时间等都进行了明确。